涧西区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中共涧西区委涧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涧文〔2007〕118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项目、引资双带动”战略,吸引外来客商到涧西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涧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范围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内区外投资者在涧西区行政区域内新增独立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
2、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先进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3.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
4、新办年纳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之后3年按15%给予奖励。
5、新办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从开业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之后3年按15%给予奖励。
6、新办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项目,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
7、新办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项目,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8、新办三星级以上酒店,从开业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之后3年按10%给予奖励。
9、新办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从开业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之后三年按10%给予奖励。
三、土地使用政策
10、对投资生产、科研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实行最低基准地价。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工业项目,其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可按个案处理。
四、其他扶持政策
11、对投资新办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鼓励类重大生产性项目,除比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外,将给予科技“三项”经费和财政扶持。
12、对新办工业企业,区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新办工业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固定资产贷款部分由财政补贴银行贷款利息的50%,补贴1-2年,每个企业年贴息额在10万元以内。
13、外来投资客商享有,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权利,给予优先解决。
14、协调区政府战略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5、对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的或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较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上优中更优,服务上好上加好。
五、投资服务政策
16、实行代理服务无偿制。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企业托办事项实行无偿代理服务。
17、实行首席服务官制。向重大项目派驻“首席服务官”,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协调促进项目实施。
18、为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代办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人事人才服务。
19、实行“安静生产日”制、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事先到区法制办备案。
20、畅通投诉渠道。优化办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调查、处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
21、区内国有或民营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22、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政策和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