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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推进偃师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经济外向度,根据偃政〔2003〕67号文件特发布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偃投资企业,即来偃师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偃师产业导向,并在本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市外境内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2、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第六年到第八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补助。

3、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一次性实际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即前二年全额拨付,后三年减半拨付;5000万以上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前三年全部拨付,后二年减半拨付。

4、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符合省、市产业扶持目录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省、市工业结构调整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贴息一年扶持,特殊项目可以享受2年贴息扶持。

5、来偃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偃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所有来偃投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用地优惠政策

7、对进驻偃师市工业科技园区的所有外来投资企业,为其提供水、电、气、路、通讯、场地“五通一平”。企业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50万美元以上),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5%;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10%;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300万美元以上),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15%;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600万美元以上)及中国500强企业或全球500强企业,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30%。

8、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30年)。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9、来偃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在35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出让方式取得,免收土地出让金。

四、收费优惠政策

10、对来偃投资企业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

11、进驻偃师市工业科技园区的外来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产业类别,用电价格可按0.37元/千瓦时商谈。

12、所有来偃投资的企业,工业用水价格为1.3元/吨。

13、进入偃师市工业科技园区的外来投资项目需要热(气)源的(包括生活供暖),供热(气)价格为60元/吨左右,自铺供热管道的为50元/吨左右。

14、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15、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16、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17、来偃投资三产项目,其用水、用电价格按工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五、其他优惠政策

18、对来偃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限时办结。投资较大的项目,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由市受理部门代办有关手续。

19、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冠以河南省、洛阳市名称的项目,由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其办理工商登记。

20、对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生产过程中,实行市领导联系制度,由分包领导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21、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联席协调制度。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市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来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22、对企业实行“20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20日,除重大违法案件和安全生产外,全市各部门均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确保企业安静生产。

23、实行有组织检查制。来偃投资并进驻工业科技园区的企业,地方各部门均不得任意入区实施检查,如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须明确检查内容、范围,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比较大的检查行动,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24、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在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在15%以上的来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由市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来偃投资企业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市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5、来偃投资者凭市政府开具的证明,在全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就医、交通、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均可享受优先和便利。

26、对暂时有亏损,但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利润、还款有保证的来偃投资企业,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市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实行封闭贷款。

27、实行开明的户籍管理政策。凡来偃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工商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城镇入户;凡企业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户口登记机关无条件地先入户,后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28、规范政府行为,建立诚信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优化政务环境。

29、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可另行商谈。

30、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发布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31、本优惠政策由偃师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落实。市内新办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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