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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10-10

为进一步优化孟津县投资环境,突出招大引强,切实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特制定孟津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建立优惠政策预审机制

第一条成立孟津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预审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县投促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旅游促进局、县文物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预审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促局。

第二条项目所在地镇(区)向孟津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概况、理由。

第三条孟津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预审小组负责对各镇(区)申报的项目及协议文本进行预审,提出政策支持意见。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预审意见和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预审小组办公室将预审意见报孟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条孟津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预审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认为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提请召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落实程序

第五条成立孟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投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镇(区)根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的优惠政策意见,及时与外来投资者商定项目投资具体事项,签订统一格式的正式投资协议,并报县政府和投促局存档。

第七条县投促局与县法制办负责拟定正式协议统一书面格式。所有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投资协议均采用统一格式,重点约定投资强度、建设周期、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亩均税收等指标,并将享受的优惠政策写入协议。

第八条各镇(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投资优惠政策时,凡涉及县级政策支持的,须报孟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未经批准同意,各镇(区)不得擅自承诺涉及县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县级优惠政策的项目投资协议。

第九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重大项目竣工投产后,要进行验收评估,达不到约定的投入、产出强度或超出建设周期6个月以上仍不能建成投产的,未享受完的优惠政策不再享受;已享受的部分应按实际受益额度予以追缴。

第三章优惠政策的内容

第十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孟津完成工商注册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各镇(区)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华阳产业集聚区、空港产业集聚区、新城科技园不低于260万元/亩)、产出强度(年税收贡献)在10万元/亩以上的单个工业大项目(矿产资源类除外)。

(二)各镇(区)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和文化旅游项目。

(三)其他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用地扶持。需使用国有土地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区域用地最低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镇政府为其免费提供工程筹建阶段场地外"五通"(水源、电源、道路、排水、通讯)"一平"(场地基本平整)。

(二)财政扶持。自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转化为县本级财力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转化为县本级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助。

(三)行政规费扶持。对项目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中央、省及市应收部分外,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对项目建设征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免30%;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全额收取后,县财政奖励30%扶持企业发展。

2.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对项目建设征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免50%;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全额收取后,县财政奖励50%扶持企业发展。

3.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项目建设征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免70%;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全额收取后,县财政奖励70%扶持企业发展。

(四)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无偿代理服务制。县行政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企业托办事项实行无偿代理服务。

2.实行首席服务官制。向重大项目派驻"首席服务官",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协调促进项目实施。

3.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事先到县优化办备案。

4.畅通投诉渠道。优化办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调查、处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孟津县投资服务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孟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孟文〔2012〕72号),现予以废止,今后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给予优惠的,一律按照本暂行规定,以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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