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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暂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一、项目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的项目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产业领域(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资源换项目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超过1000万元,且建成投产。2、在嵩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县外境内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

二、优惠政策

第二条财政及专项资金奖励政策: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县财政给予大力支持或奖励,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2、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我县,在我县注册登记一年后,县政府给予大力支持。3、凡入驻我县的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研发中心等,在我县注册登记后,县政府提供办公场所,三年内免费使用。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县科技资金优先给予支持。5、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为企业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或政策。

第三条用地优惠政策:1、鼓励工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凡落户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在投资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的,根据项目产业投资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环境保护评价及对县财政贡献大小和安置县内就业人口的数量等业绩,按照一事一议、重点扶持的原则,分别给予奖励。2、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划拔用地,可以以划拔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规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企业所涉及《嵩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实行“一费制”。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工优惠政策:县人事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免费为其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协助企业组织招聘。符合县域培训条件的,免费给予培训。

第六条实行首席服务官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为其派驻首席服务官。首席服务官由县级领导和科级领导担任,从项目推进涉及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服务小组,全程代理服务。

第七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流动资金需求,县委、县政府协调金融和担保机构开展信贷和担保服务。

第八条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对招商引资项目,在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九条化企业生产环境。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双隔离”制度,即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方与有关职能部门不见面,与项目所在地群众不见面,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必须到场外。对企业进行的检查或处罚,须经县优化办、减负办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

三、奖励办法

第十条奖励对象为引进资金、项目、政策、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者)。招商过程中使用单位经费的视为单位招商,没有使用单位经费的视为个人招商。

第十一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按照该项目36个月内上缴税收中县、乡财政实际收入部分的10%奖励引荐者(不含公务员);单位引资的,可按该项目3—5年内上缴税收中县、乡财政实际收入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一律作为工作经费;一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过50万元,奖金由受益的县、乡(镇)财政分别承担。

机关工作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后年上缴县财政超过100万元,安置县内就业人口100人以上(并占企业用工总数60%以上)的项目,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予以提拔使用;或在可调整范围内,调整到符合本人意愿的工作岗位;或给解决符合就业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类(财政供给)就业指标1名。

第十二条引进无偿投资、捐赠和向上级争取的无偿资金或资产(不含上级计划内资金),投入生产性项目和公益事业,经相关单位评估、认定后,根据使用年限和预期效益,给予引荐者10%-15%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从省级(含省级)以上争取到试点、示范项目及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以及引进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知名企业总部,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研发中心等入驻我县,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四条凡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的,一经企业采用,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至10万元,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合条件的引荐者须在项目签约前申报确认,项目建设产生税收之日起(或引进资金产生效益后),在三个月内向县招商部门申领奖励资金,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逾期未申报者,不再认定奖励,每年审核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依据认定细则和程序,对引荐者所提供凭证进行审核,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进项目或资金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的,只奖励一个单位或个人,由牵头单位或个人负责提出奖励申请,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引荐者的奖励由受益县乡财政分别承担,县委、县政府组织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按委托招商政策执行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有关水电开发、种植、养殖等农业综合开发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及事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办法解释权归嵩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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