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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2010年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推进汝阳经济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工业主导型县域经济。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来汝投资企业,即来汝阳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汝阳产业导向,并在本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县外境内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县外境内来汝投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二)企业投产后,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额度,依据企业投资规模、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不含资源类项目),标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7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税收在400万元以上的,四年内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70%,第二年至第三年奖励50%,第四年奖励30%;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税收在6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70%,第二年至第四年奖励50%,第五年奖励30%。

(三)来汝投资工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的费用,可以按照开发费用的50%加计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投资设备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四)企业用于促进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的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以及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以上财税扶持优惠政策,以照章纳税、税后财政奖励的办法执行,一年结算一次,所需资金按税收缴纳级次比例相应由县、乡负担。

(六)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保证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用地优惠政策

(七)对进驻汝阳工业区的所有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均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为其提供“四通”(水、电、路、通讯)“一平”(场地)。

(八)新办的非资源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土地出让金县政府纯收益部分根据投资强度适量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九)外来资本收购、兼并县属国有工业生产类企业,原企业用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

(十)对投资高科技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四、收费优惠政策

(十一)对来汝投资企业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凡部门不主动登记的,企业有权拒交。

(十二)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最低限为基准收费。

(十三)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上门年检。

(十四)在我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墙改基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十五)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各职能部门对企业执法过程中首次发现问题,一般不实行经济处罚。应先告知企业整改规范,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最低限执行。

五、其他优惠政策

(十六)对来汝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限时办结。投资较大的项目,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县受理部门随企业全程服务,代办有关手续。

(十七)工商登记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冠以河南省、洛阳市名称的项目,由我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其办理工商登记。

(十八)对县外境内来汝投资企业,在项目投资建设生产过程中,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和首席服务官制度,由分包领导和首席服务官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投资额度较大,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县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议定。

(十九)对企业实行“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25日,除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和政法机关查处案件外,全县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确保企业安静生产。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涉及全县的集中性检查,由县优化办负责审批。

(二十)对暂时有亏损,但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利润、还款有保证的来汝投资企业,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实行封闭贷款。

(二十一)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本优惠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可另行商谈。

六、对外来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快、开工建设快、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县政府每年另行安排奖励。

七、本优惠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优惠办法由汝阳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九、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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